为进一步发挥信访工作与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创新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以下简称“访调对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意见》为依据,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省两办《关于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的意见》等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健全完善信访与人民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作用,及时就地化解信访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为民服务。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坚持自愿合法。在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解,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工作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坚持因地制宜。按照便捷、高效、务实的要求,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与人民调解对接配套机制,实现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及时将问题化解在基层,人员吸附在当地。
4、坚持协作联动。有效整合信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资源,规范矛盾纠纷的流转和调处,共同做好化解工作。
三、工作机制
1、省、设区市、县(市、区)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成立“访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相关部门(单位)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督促检查、统筹指导“访调对接”工作,研究决定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访部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落实。
2、设区市、县(市、区)建立派驻机制。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信访部门指导进行,在信访部门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选聘善作群众工作、富有调解经验的人员入驻,并明确专人负责。设区市信访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驻地的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县(市、区)信访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开展工作。
3、乡镇(街道)信访办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来访、调处直接对接,就地化解信访矛盾纠纷。有条件的也可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
4、各级信访接待中心与驻地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商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信访事项的作用。
四、工作责任
(一)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信访部门协调,共同推动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信访接待中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健全商请调解机制。依法加强对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日常管理,指导他们坚持依法律、按政策调解,明法析理,息访止争。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信访部门。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推动在信访部门建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健全完善商请调解机制。加强对“访调对接”工作研究,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沟通协调,推动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深化发展。
(三)各有关部门。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做好“访调对接”工作,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提供支持保障。
五、调解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通过“访调对接”机制,可以受理调解信访部门商请移送的下述矛盾纠纷:
1、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
4、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信访联席会议协商会办的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
5、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
六、工作程序
信访事项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向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通过信访部门商请移送,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一)引导分流。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信访人释明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信访人同意的,由工作人员登记后,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
(二)对接移交。信访部门移交到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信访事项,需填写“访调对接”移送单及人民调解申请书,经分管领导审签后,连同相关法律文书一并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同时,告知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工作室接受调解。承接调解事项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于移送的信访事项,经审查确定受理的,应及时受理并反馈给信访部门和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三)依法调解。
1、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按照《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调解信访事项。
2、调解工作一般在15天内完成。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信访双方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信访人为同一事项上访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
3、在规定的时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应终止调解并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对于虽未调解成功,但确有调解成功可能的信访事项,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延长调解期限,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四)结果反馈。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结束后,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至信访部门。信访部门、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要建立符合“访调对接”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资料台帐,并做到组卷正确、门类清晰、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七、人员配备
(一)派驻信访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规定的条件共同研究提出人选,由派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统一管理。
人民调解员的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后可以续聘。
(二)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原则上不少于2名人民调解员常驻信访部门调解信访事项矛盾纠纷。
(三)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解聘: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
2、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信访事项调解活动,影响信访事项化解的。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认为人民调解员有其他不适宜在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的其他情形的,可以要求派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解聘,并重新聘选。
八、指导管理
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调解参与信访事项化解工作和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信访部门共同开展以下工作:
(1)定期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
(2)对派驻信访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
(3)对参与信访事项化解纠纷成绩突出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或推荐至上级机关表彰。
3、设区市信访部门、县(市、区)综治中心应当为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
4、信访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进行必要的信访业务指导。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把“访调对接”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总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访调对接”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有利条件。要积极引入律师、心理咨询等社会专业力量,更好地适应人民调解化解信访纠纷的需要。
(二)定期分析研判。对已调节的信访案件,应及时录入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和人民调解管理系统。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定期对接会商机制,加强数据分析,总结工作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完善改进措施。
(三)强化对接互通。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与信访接待中心要加强对接工作,热情服务当事人,搞好工作衔接配合,及时通报重要敏感信息。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同做、结果同悉,努力提升“访调对接”工作成效。
Raybe雷竞技平台 江苏省司法厅
2018年1月2日
